女子谎称去山区支教,邀你献爱心?这些诈骗套路你一定要知道!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2-04-29 11:07) 点击:176 |
长春律师分析案情 女子谎称去山区支教“募捐”实施诈骗 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90”后雷某在老乡的介绍下加入一诈骗团伙。之后,雷某根据诈骗团伙提供的“剧本”,通过更换美女头像、昵称,冒充教师添加陌生人为微信好友。在聊天过程中,雷某假装无意透露自己失恋,要去山村支教,在取得对方信任后,以给山区学生买东西、过生日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微信红包、微信转账,共计9178元。 余姚法院认为,被告人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他人采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损失,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中间商”出租微信号帮助实施诈骗 如果有人要租你的微信账号,你会怎么办?面对这个问题,30岁的石某不仅将自己的微信账号租借给他人,甚至还做起了“中间商”,以100元一天的价格租借别人的微信号并转租,从中赚取差价。 2020年6月,被告人石某在明知“33”“小酷”(均另案处理)等人实施网络刷单诈骗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用于实施诈骗的微信号,并收取租金获利。其中,2020年6月10日至11日,上述团伙成员使用被告人石某提供的微信号,采用网络刷单返现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翁某17万余元。 余姚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划重点! 如何谨防掉入电信诈骗陷阱 法官提醒 电信网络诈骗手段花样繁多,但只要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在任何时候,都不贪图小便宜,就可以避免上当受骗。主要做到五个“不”: 1.不盲目轻信。不随意登录不明网络,不随意点击不明链接,不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和手机短信。 2.不贪图小利。不贪小利不受诱惑,任何情况下,都要保持头脑清醒。 3.不透露信息。不随意向他人提供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资金账户等重要信息,不将上述信息拍照或者存储在手机中,以防止被木马病毒窃取。 4.不汇款转账。电信网络诈骗的骗局不断翻新,但最后都会落在向其提供的账号转账、汇款上。因此,对任何要求转账、汇款或提供安全账户的陌生电话、短信、链接,一律不能相信。 5.不自作主张。当不法分子在电话中要求不要告诉家人、民警和银行工作人员时,必须要联系核实,或者直接拨打“110”报警。 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是关乎人民群众 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的大事 余姚法院“三步走” 重拳打击电信诈骗! 一是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守护好老百姓的“钱袋子”; 二是加强涉案财物追缴处置、追赃挽损工作,让犯罪分子无利可图,确保“治本断根”,及时挽回、减少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维护群众合法利益; 三是强化宣传力度,积极向广大群众普及诈骗犯罪的法律知识和常见手段,教育引导群众做好防范工作。 典型案例 01利用女性身份网络交友实施诈骗 2019年初至同年8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经人介绍,加入以诈骗为目的的“广州宝露洁化妆品有限公司”,先后在江西九江、宁夏银川等地,利用女性身份添加陌生人为微信好友,并通过聊天取得对方的信任骗取钱财。同年 7月,被告人杨某通过上述手段,以“需要路费”、“买衣服”等理由骗得被害人张某共计人民币 34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02发布虚假招聘广告诈骗案 2019年5月初至2019年10月26日期间,被告人张某在上海市某小区,聘用并统一领导、管理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李某、张某琦等人进行招工诈骗。被告人张某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张某琦等人提供作案用电话卡和诈骗版本,被告人李某按照被告人张某事先提供的诈骗版本,在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等地58同城、赶集网等网络软件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收司机等职位,被告人张某琦按照被告人张某的安排,负责邀约被害人到上海面试,被告人张某某负责接听电话、邀约面试、接待被害人和望风,被告人朱某负责对被害人进行面试,签订合同,并收取被害人100至1280元不等的押金,最后由被告人李某冒充王部长以岗位变动、公司搬走、老板出车祸等接口进行拖延,最终达到骗取求职者押金的目的。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李某锋事先约定,被告人李某锋负责发布虚假广告并欺骗被害人来被告人张某在上海的公司进行面试,成功骗取被害人押金后,被告人李某锋则按每单百分之四十进行提成。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张某某、朱某、李某、张某琦、李某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依法对上述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四年二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七千元至十二万元不等。 03虚假出售“防疫”物资实施诈骗 2020年1月下旬至2月13日期间,被告人童某采用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额温枪的虚假广告、微信聊天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苏某的信任,并以需预先支付额温枪货款为理由,通过支付宝转账骗得被害人苏某391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 04“套路贷”诈骗 2017年期间,被告人陈某、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合股先后在余姚市两个小区开设小额贷款公司,共同出资并共分收益,聘请被告人李某等人为员工,通过网络发布广告等方式诱使他人上门借款,采用收取“砍头息、家访费、介绍费、手续费”等高额费用,签订虚高借条,虚增贷款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等方式,进行“套路贷”犯罪活动。诈骗既遂金额为人民币11700余元,未遂金额为人民币467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干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陈某数额巨大,被告人干某、李某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三年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三千元至三万元不等。 05虚构投资理财项目实施诈骗 2019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胡某伙同郭某、常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虚构“中国梦护贫保险”的项目,以投资人民币 1800元保险费即可在若干年后获得高额分红为诱饵,通过微信、口口相传等方式层层发展下线,骗取他人钱财,被告人胡某将骗取的他人钱财部分上交上级,部分截留,部分返利给下线,共计骗取财物人民币27100元 。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目前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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